日前,山西省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进行明确,更好地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维修资金交存方面,办法明确,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使用方面,办法指出,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决策、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由涉及范围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其中,发生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等资料审核和现场查验后,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及时将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采取大额存单、组合存款等方式提高存储综合收益率。
维修资金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自动转移。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返还房屋所有权人,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此外,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公布一次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等情况,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