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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组织拆除自行建造的违法建筑,须按照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2021-12-31 天津律师梁波31270
导读

行政诉讼:组织拆除自行建造的违法建筑,须按照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6日,被告作出《拆除公告》,载明:“朱某灿户在xxx社区x里212号,未经审批擅自建造违法建筑,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起对该户违法建筑实施拆除。违法建筑内的所有物品必须在2019年7月23日前自行搬离完毕,逾期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该户及现使用者自行承担。”原告当日收到该公告后,未自行拆除。2019年7月24日,x街道办事处组织拆除了案涉房屋。原告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二、原告观点

2017年底x湖生态x城管委会对xx里农户房屋面积进行统一测绘,统一出租,并出具农户房屋测绘情况汇总表。2019年3月8日,x社区环境综合整治联合指挥部为了提升x社区农居SOHO园区整体环境,进行“一户一方案”设计,由x湖x城管委会、x社区、测绘单位对居民房屋进行全面测绘。后专业测绘单位工作人员上门对原告户整体房屋进行全面测绘。

2019年3月14日,由x湖x城管委会将2017年底测绘的整体房屋面积(x里212号朱某莲392.70平方米,x里212-1号朱某灿387.34平方米)提供给xx里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由x公司负责招商引资。x公司也对整体房屋进行了测绘,并核对整体房屋面积,租赁合同跟2018年签合同的农户一样,说明原告户整体房屋是具有合法性和实用性的。

在x公司招商期间,被告却于2019年7月24日将原告户房屋拆除。该房屋不是由朱某灿未经审批修建的,而是**贤在30多年前建造的,后在2012年SOHO农居改造时统一修建、统一出租。当时还在派出所、城管口头承诺下翻建的。x村是SOHO生态x园,有其特殊性,不同于别的村,别村是整村拆迁,夷为平地;x村是由x湖生态x城管委会统一管理、统一出租,以招商引资,以单位、公司、企业为主体。

如果说房屋未经审批建造,也是历史和社会原因所遗留下的问题。而且x村没有几户能够出具房屋合法审批手续。如果非得将未经审批房屋定性为违章建筑都给拆除,x村SOHO生态x园的项目就无法进行。原告户作为x村农户应该享有x村SOHO农居改造政策,要结合x村实际情况而不是“一刀切”。

《x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被告已经侵犯了原告的私人财产权和住宅权,影响了原告的居住权。原告特此起诉,请求判令:确认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2019年7月24日拆除原告户房屋的行为违法。

三、原告证据

证据1.《xxx(社区)x里农户房屋测绘情况汇总表》,拟证明原告户房屋已经x湖生态x城管委会统一测绘,原告户整体房屋具有合法性和实用性;证据2.x社区环境综合整治联合指挥部2019年3月8日作出的《告知书》,拟证明原告户的房屋为合法建造;证据3.x市x区x街道“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7月16日作出的《拆除公告》,拟证明被告拆除原告户房屋的事实。

四、被告观点

1、原告户存在违法建房的情况。原告户位于xxx社区x里212号主房(建筑层次为三层)外侧的房屋,其中主房外侧第一层、第二层以及其他三处,共计面积423.26平方米未经审批,属于违法建筑。

2、被告拆除原告上述房屋是为了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不存在过错。2018年11月21日上午,原告向x公安报警称由于其家住在山边,近日下雨导致山体可能出现泥石流。当天下午,x城管局、国土分局、x城管委会、x社区以及被告有关人员前往现场查看,发现x社区x里212号房屋附近的边坡存在潜在地质灾害。

11月22日,区政府就上述事项召开专题会议,要求被告进行相关处理工作。因原告主房外侧第一层、第二层以及其他三处,共计面积423.26平方米已经纳入了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治理范围,被告、x社区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做工作,要求原告户将违章部分房屋自行拆除,配合相关部门对潜在地质灾害进行治理,但遭到原告户拒绝。

在此情况下,被告于2019年7月16日向原告发出《拆除公告》,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起对原告户的违法建筑实施拆除,要求原告户在2019年7月23日前将违法建筑内所有物品自行搬离完毕。2019年7月24-26日,被告对原告户的违法建筑实施了拆除。综上,原告户存在违法建房的事实,且上述房屋存在地质灾害隐患,被告拆除原告违法建筑的理由充分。

五、被告证据

证据1.报警记录,拟证明原告报警称可能出现泥石流;证据2.照片,拟证明原告户实际建房的情况,以及地质灾害隐患的情况;证据3.勘测示意图,拟证明原告户违法建房的情况;证据4.区《会议纪要》,拟证明区政府要求被告进行相关处理工作;证据5.《地质灾害治理计划通知》,拟证明案涉房屋已进入地质灾害整治的范围,应该予以治理;证据6.《拆除公告》,拟证明被告已通知原告将对违法房屋进行拆除。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组织拆除原告户房屋时,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催告、听取意见、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属于程序违法。因被诉行为系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确认违法。

七、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7月24日拆除原告朱某灿位于x市x区x街道山x社区x里x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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