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废止。新条例就强化城市排涝防治、强化桥下空间的合理利用、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等方面都作出相应规范,对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照明设施等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保护等方面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是“铺平市民脚下路,点亮百姓头顶灯,疏通城市地下管”的法治支撑。条例明确,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市、县(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机构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巡查、养护、维修等工作。同时,条例分别从维护主体、养护维修要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排涝维护、日常巡检、雨污水管道养护责任等方面明确了维护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使维护管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有法可依。
条例对井盖及其他附属道路附属设施维护义务、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义务作出规定,列出对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梁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的禁止行为。例如,条例明确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条例规定,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排水、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各类检查井的井圈、井盖、井箱,应当按照规定的平面位置和控制标高施工。检查井井盖、井箱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明使用性质和所有权人名称。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各类检查井的井圈、井盖、井箱以及其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定期养护维修,出现沉降、丢失、损坏等情形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修复。